|
|
|
第一章 申报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天府工业学院科研项目申报的引导和管理,推动学院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人才的培养,根据国家教委和科技部有关文件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中长期发展纲要,学院本着“立足高职,服务于地立经济建设;开拓创新,多渠道申请科研立项;高瞻远瞩,立争多出科研成果精品;以研促教,培育高素质教师队伍”的指导思想,结合学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现有工作基础等实际情况制定学院科研发展计划,以指导教学与科研协调发展。
第三条 科研项目分类。科研项目分为以下六类:
(一)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纵向);
(二)国家重点科研基金项目(纵向);
(三)省部级科研项目(纵向);
(四)地厅级科研项目(纵向);
(五)横向科研项目;
(六)学院基金。
申请项目属于第(一)至第(五)项范畴内的项目适用本章。
第四条 认真做好科研项目的选题工作。选题首先应与国家及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目标、项目受理部门的导向和要求一致,要特别注意当年度的申报指南中所列的当年资助类别、范围、鼓励、优先、重点或重大资助的方向或主题,尽量了解该类别项目的评审程序及评审的指标体系;其次要注意与国际接轨、与市场密切联系,理论研究要注意创新,应用类研究项目要注重转化与应用前景,开发类项目要有企业或经济部门参与;再者,认真做好拟研课题的查新工作。
第五条 申报各级科研项目,原则上应先进行专利检索工作,以确保研究工作的创新性;申报项目含已申请专利技术或提交专利检索报告的将被列为优先推荐项目;学院支持教师申请并承担各类科研项目,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及与国内外研究机构合作申请课题并开展科学研究。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中的专利申请费用部分,在项目申报书中应单独注明,若拨款单位没有预留专利申请有关费用的,课题组应预留该笔费用供申请专利使用。
第七条 科研项目的审批、立项按照受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立项后须报学院科研处备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学院科研处是学院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是所有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系、处、室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学院的教师申请承担的科研项目,由学院科研处统一管理。
第九条 没有在科研处登记的项目、科研经费不进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的项目、科研成果没署名四川科技职业学院的项目,在科研工作量考核、在职称(务)资格晋升、评优(估)、科研各项奖励等申报材料中不能作为有效凭据。
第十条 申请立项的科研项目,其计划任务书中应明确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十一条 我院与外单位协作研究或有委托关系的研究项目,立项时应签订合同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办法,事先达成责、权、利方面的书面的协议;联合申报项目,本院为主持单位时,应有合作单位的合作意见和签章,本院为参加单位时,申请书也要交科研处备案,以便项目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申报过程中产生的评审经费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项目获准立项通知一经下达,承担单位应立即组织实施,认真填写项目合同书或 计划任务书,认真编制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确保计划的完成;加强计划管理,计划不得任意变动,如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则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
第十四条 科研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责任制,课题组负责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为:
(一)课题负责人享有以下的权利:
1.决定课题组成员及其分工;
2.在学院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课题组研究经费、奖金和由课题而获得的各种合法收入的分配和使用;
3.提出课题组仪器设备的选型、实验室改造的设计方案;
4.决定该课题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归档、申报专利和报奖等事项中主要完成人员的署名,协调与课题有关的论文、专著在发表时的署名。
(二)课题负责人承担下列责任:
1.负责课题的提出、总体设计并主持课题的工作;
2.按规定按时向学院或课题下达部门汇报课题执行情况或提交结题报告以及其他要求提交的资料;
3.对课题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及时进行登记、申报、归档,维护学院的权益;
4.对课题按计划完成负责;
5.对课题组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
6.对课题组实验室的安全正常运行负责;
7.对课题组成员的科学道德负监督责任,并对科研成果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各类项目所完成的成果、论文、专著、报告、及有关技术资料,要按项目下达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标注。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按计划执行一年后,负责人因各种原因(如出国、重病、工作调动等)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本项目研究工作,按中途停止或撤销资助处理。承担单位如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研究计划的,需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申请报告,经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
第十七条 “四川天府工业学院科研基金”项目主持人及有特殊规定项目的主持人不得更换。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按研究计划取得最终成果或重要阶段成果时,要认真进行总结。写出技术总结报告及准备有关资料,并按有关程序申请组织技术鉴定,课题评议,申请专利或报奖。
第十九条 因过失造成知识产权国有资产流失的,将视情节的轻重追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加强保密意识,充分保护知识产权。
第三章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天府工业学院科研项目的管理,有效和合理地利用科研经费,确保项目计划按时保量保质完成,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学院科研基金。
第二十三条 凡通过审批、立项或备案的项目,科研经费到学院财务处后,由学院科研处按《科研与技术开发基金、项目编号法》统一编号并通知财务处,学院财务处发给课题负责人对应编号和扣除管理费后的科研经费折。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方针,精打细算,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和协作条件。
第二十五条 为充分体现学院支持和鼓励科研的积极政策,加大经费在宏观调控下的自由度,科研经费采用分块包干的使用原则,各项费用比例如表1所示;其中,保证金为项目的风险基金,若项目按质按期完成,保证金退还给项目组,否则纳入学院科研基金。
第二十六条 学院提取科研管理费本着“取之于科研,用之于科研”的原则,规定科研管理费作为四川天府工业学院科研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使用比例范围内对科研经费进行合理支配;课题报销经费3000千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科研处长审批,课题报销费用在3000千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由科研处长审核、分管院长审批,课题报销费用超过2万元,由课题负责人申请,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天府工业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根据我院的发展和规划,本办法将不断完善,试行期结束,经院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学院党委批准,可作修改和补充 |
|
|